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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苗栗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2015-04-30
  • 照片說明文字中華民國104年4 月22日府勞社障字第1040081276A號函頒
    一、苗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助之審核及發給,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苗栗縣(以下簡稱本縣),並符合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經由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向本府提出申請。

    三、本補助以實際承租坪數,依下列基準,按月補助每坪新臺幣二百元,並以租金總額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一)戶內人口二人以下者,每月最高補助六坪。
    (二)戶內人口三人以上者,每月最高補助十坪。
    前項所定戶內人口之計算,以申請人、申請人之配偶、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計之,但配偶未同戶籍者不予列計。
    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第一項規定者,核實補助。

    四、申請本補助者,應每年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及切結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或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 申請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全戶戶籍影本。
    (二)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 租賃有效期間三個月以上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以下簡稱租約)。
    (四) 申請人郵局存摺。
    (五) 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無自有住宅證明(財產歸戶證明)。
    (六) 無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資格者,需填附社會救助申請及調查表、全戶所得證明、稅籍證明。
    (七) 出租人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房屋稅籍證明或當年度房屋稅繳稅證明單(擇一檢附)。
    (八) 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財產歸戶、所得證明、稅籍證明等申請人未檢附者,得填具同意書由鄉(鎮、市)公所統一造冊函請轄區內之國稅局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
    申請人因身心障礙致未能親自申請者,得出具委託書(附件二)委託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親屬代為申請。

    五、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初審,函轉本府複審,本府應於文件備齊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符合資格者以其文件備齊之當月起計算補貼金額。
    前項審核結果,本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補助期間及金額,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申請補助經審核通過者,補貼款項由本府按月匯入申請人郵局帳戶內。但檢附資料不全者,自資料補齊日起發給。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或經費撥付有異議時,應於接獲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複查。

    六、租賃房屋租金補助期間最長至當年度十二月止。

    七、申請人應於租約到期前一個月,檢送新租約經由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向本府申請延長補助,延長期間最長至當年度十二月止。

    八、申請人於房屋租金補助期間內,變更或終止租賃契約時,應立即陳報本府或原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經本府審核後自變更日或終止日起調整補助額度或停止補助。

    九、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具有房屋租金補助資格者,並同租一處,僅得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其重複申請者,不予受理。

    十、本府得隨時派員訪視並稽查與本補助相關資料,其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者,並得停發或追繳,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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