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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新制 問答集(Q&A)

  • 發佈日期:2011-12-19
  • 照片說明文字Q:政府為什麼要推動ICF? ICF新制何時推動以及對象是誰? 另外對身障朋友有什麼好處?
    A:
    一、 政府在2007年7月11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為了與世界同步接軌,將採用WHO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ICF)」。該法通過5年後將全面實施此評估系統,未來的鑑定及需求評估工作皆以專業團隊方式進行。同時身心障礙者應於鑑定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和需求評估。
    二、 ICF作為身障鑑定將於101年7月實施時並將先以新申請手冊、原有手冊到期或申請重新鑑定者為適用對象。待實施3年,將鑑定與需求評估指標及工具修正較為成熟後,於104年7月再開始運用於現已領有永久手冊之身障者,以期影響減為最小,有效確保身障夥伴權益。
    三、 政府將針對每個身障朋友提供主動性之服務,針對其需求,包含了就業、就學、就醫、就養以及各項福利與服務項目,提供適當的諮詢與轉介,以期提升身障朋友的生活品質。

    Q:誰是身心障礙者?
    A:
    一、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是指身體系統構造或功
    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
    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
    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 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 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 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 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 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 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 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 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二、簡單來說,就是經過各縣市的鑑定醫院鑑定出屬於上述八大類中的其中一類或多種類者,即為法定之身心障礙者。

    Q:如何辦理鑑定?本縣鑑定醫院有哪些?
    A:
    一、 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衛生主管機關應指定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醫院依照鑑定障礙類別與程度分級,並於完成後10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地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至遲應於10日內核轉社政主管機關辦理。
    二、 今(100)年本縣配合新制的鑑定醫院共計4家,分別有行政院衛生署苗栗醫院(苗栗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頭份鎮)、大千綜合醫院(苗栗市)、苑裡李綜合醫院(苑裡)。

    Q:可以到外縣市鑑定醫院鑑定嗎?如何取得外縣市的鑑定醫院資訊呢?
    A:
    一、 可以的。身障朋友如果長期都在外縣市的鑑定醫院就診,即使到了換發手冊一樣可以回到原院就診醫院進行鑑定。
    二、 上網查詢部分:可至全國身心障礙鑑定管理系統(http://chs-www.doh.gov.tw/CSDO/index.jsp);或逕洽各縣市政府衛生局查詢。

    Q:我接受醫院鑑定及需求評估後,如果有異議時,該怎麼辦?(身權法第13條)
    A: 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觀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為限。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40﹪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費用退還之。若逾期(30日以後)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Q:無法到鑑定醫院辦理鑑定時,該怎麼辦?
    A: 如有植物人、癱瘓在床者或特殊困難個案,無法到鑑定醫院辦理鑑定時,請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在宅或非鑑定醫療機構鑑定,鑑定醫療機構會指派醫師前往鑑定。

    Q:如何辦理需求評估?需求評估人員會如何和我聯繫?該如何配合訪談?
    A:
    一、 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前項需求評估依照障礙類別、障礙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作考量。對於設籍於本縣縣民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將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二、 本縣需求評估小組成員會於到宅訪視前,先與您電話聯繫,到宅訪視時會佩帶苗栗縣政府服務工作證,以玆證明。
    三、 訪談的用意是要了解您生活狀況,因此家庭內有照顧者也請一併出席,以方便了解您的生活概況與受照顧情形,針對您的需求我們將提供適切的媒合與轉介,並由專業人員提供後續服務。

    Q:何時開始換證?我的身心障礙手冊是永久有效的,請問還要接受重新鑑定嗎?會用什麼方式通知我?
    A:
    一、 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一○六條規定,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日期及方式,自101年7月開始換證。
    二、 領有永久效期手冊之身心障礙者,預計自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期間會接到重新鑑定通知。
    三、 每次的換證均會收到縣政府寄發的書面通知。

    Q:我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新制推動後我原本領有的身心障礙生活補助金是否會被取消?我可以到哪裡查詢身心障礙補助相關資訊?
    A:
    一、 不會。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金的申請條件,除了要先符合法定身障者之規定外,也必須接受財稅調查(包含了動產、不動產、工作所得等),如符合者,則可依程度(輕度3000元;中度以上4000元)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
    二、 可以到苗栗縣政府全球資訊網查詢外(點選勞動及社會資源處-便民服務項下的申辦須知-點選身障服務科查詢-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以及您戶籍地鄉鎮市公所也可以洽詢。

    Q:請問我現在有領政府的其他津貼補助,拿到身心障礙手冊以後,還可以辦理身心障礙生活津貼嗎?
    A:如果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申請發給身心障礙生活津貼:
    一、 設籍本縣之身心障礙,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或政府收容安置補助者。
    二、 工作所得: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省(以下簡稱本省)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
    三、 動產: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調查當月之交易價格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四、 不動產: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650萬者。
    五、 未領取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津貼者(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國民年金、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
    Q:請問如何申請身心障礙生活津貼?
    A:請準備以下資料,至戶籍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 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父母及所有子女之原始戶籍謄本、現戶戶籍謄本。
    二、 身心障礙手冊、郵局存摺封面及最近一年內頁影印本。
    三、 身心障礙者印章。
    四、 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五、 其他證明文件。

    Q:請問如果我想領取身心障礙生活津貼,但是沒有跟父母親住在一起,父母親的財產還要列入計算嗎?
    A:是的,無論一等親屬內戶籍是否在一起,按照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都會列入計算,因此如果您要申請身心障礙生活津貼,仍然必須檢附一等直系血親之戶籍資料。

    Q:請問我有身心障礙手冊,申請身心障礙生活津貼通過了以後,可以拿到多少補助款呢?
    A:身心障礙生活津貼補助款每年均須按照全家收入狀況重新提出申請,補助標準如下:
    一、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7,0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4,000元。
    二、 非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4,000元;輕度者每人每月核發新台幣3,000元。

    Q: 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有效期限是多久?
    A:自101年7月新制推動後,身心障礙手冊名稱改為身心障礙證明,其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如障礙類別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免予書面通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身權法第14條)

    Q:現行身心障礙鑑定與新制有何不同?
    A:
    一、不同之處:
    1、 現制:提出申請(備妥資料到鄉、鎮、市公所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表)→醫院(醫師)進行鑑定→衛生局→社政主管機關核發手冊→獲得服務。
    2、 新制:提出申請(備妥資料到鄉、鎮、市公所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表)→障礙鑑定(醫院醫師與鑑定專員) →衛生局(衛生單位審核身心障礙鑑定報告書)→需求評估(社政機關需求評估團隊) →核發證明(社政機關) → 獲得服務。
    二、對民眾的影響:面臨流程變更、鑑定時間增長、福利服務變更、障礙程度、福利服務提供的改變等等,以及至少每5年需重新鑑定一次等情形,但需求評估人員到宅評估且解說可使用的福利服務概況,也從消極性服務改為積極主動的服務,可以讓您更了解自身的權益外,也提升您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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