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為載入jquery核心使用,不影響頁面資訊瀏覽

捐款專區

  • ◆郵政劃撥帳號:22115470
    ◆戶名:社團法人苗栗縣康復之友協會
    社團法人苗栗縣康復之友協會愛心碼690846我的人生翻轉之路
    更多影片分享更多影片分享
:::* 瀏覽位置:首頁 > 相關法令
  • 字級選擇
  • 大
  • 中
  • 小

相關法令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標準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2013-07-15
  • 照片說明文字目的:公共停車場需依規定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給予身心障礙者行之無礙。
    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規定。
    二、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三、駕駛執照影本。
    四、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五、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可同址分戶)
    六、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附件二)。
    七、私章。

    其它:
    一、身心障礙者得親自或委託他人至苗栗縣政府勞動及社會資源處身障服務科1樓窗口當面提出申請或以郵寄通訊申請。
    二、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包括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與專用車輛牌照二種,前項於縣政府社政單位核發;後項由監理單位辦理,僅能擇一申請。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家屬,以申請一張為限。
    四、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為原核定之有效日期,最長為五年,期限屆滿後應檢具重新申請。
    五、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因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申請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或持原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補發或換發。
    六、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家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
    七、停車場依規定需應保留比例做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佔用。
    八、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為方便身心障礙者停車時使用,非免費停車證或優待證,有關停車場對身心障礙者之收費標準或優惠規定,中央政府無統一規定,皆由各停車場之主管單位自行訂定。
    九、自101年7月11日起申請身心障礙者證明者,須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者,才可申請身障停車證。
  • 推上Facebook 推上twitter 推上噗浪
*回上一頁 *到最上面